什么是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什么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Separate 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拓展资料

我国商业银行是属于分业经营,金融业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问题1:什么是分业经营?

问题2:分业经营是什么意思?

分业经营通常指法律规定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或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业务相分离的经营体制。

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该法所规定的分业经营原则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根据这个著名的法案,商业银行禁止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公众的储蓄,甚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建立交叉董事关系也是禁止的。该法案的第16、20、21和32条构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

在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美国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渐强化和完善了相应的规定,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并为日本等许多国家效仿。

根据分业经营体制本身的制度构造,我们不难发现,其优点包括:

(1)专业化经营。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效率与服务要高于混业银行或混业性金融机构。专业化金融机构在单一业务领域内可以集中资金、人力与经验,并有可能在其行业内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也能够实现一定的规模效益。

(2)避免利益冲突。这实际上是分业经营的最大优势所在。一方面有助于金融机构本身避免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之中,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公众的利益。

分业经营显然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其最大缺陷在于:

(1)风险集中。由于经营业务单一,各专业性金融机构对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而且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

(2)规模效率低。由于各专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分离,其资源或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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