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样品如何处理

自行处理。

加工样品只是一个参照物,一般不用归还

加工是指对货物进行再生产;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受托加工物资不是受托方的存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受托方"存货"项目核算范围。

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

首先要界定委托加工货物的概念。

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委托加工业务的关键在于:[color=red]确定构成产品实体成分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是否由委托方提供[/color]。只有“原料及主要材料”均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仅添加一些辅料进行加工的,才可界定为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否则,如果“原料和主要材料”由受托方提供,对委托方而言,只能作为外购业务,应按物资采购业务进行处理,相应地,受托方也只能作为商品销售业务处理。

对于受托方而言,委托加工业务属于代制业务。受托方对于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应在按表外科目专设的“[color=red]代管商品物资[/color]”或“[color=red]受托加工物资[/color]”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的仅仅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备查簿只作为日后存查的备考,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其中的账户记录不计入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color=red]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的工、料、费[/color](即所耗用的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的处理,仍和正常的自制产品相同,[color=red]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color],只不过其中的成本仅考虑受托方自身的实际发生额而已。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包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

[b]受托方:[/b]

一、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

借: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

二、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作: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工资

制造费用

三、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含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四、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b]委托方:

[/b]一、发出加工物资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库存商品

二、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三、加工完成后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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