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政府规章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什么是行政法规?它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具有的特征是: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2、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

3、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什么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有哪些?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有:

1、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机关;

2、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

3、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

4、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在内容上,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延伸和细化,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次。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有:(1)国务院各部、委;(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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