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冒名顶替罪,

冒名顶替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次冒名顶替罪入刑,进一步维护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取代他人取得的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种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冒名顶替罪入刑标准有哪些?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其他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出,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冒名顶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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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冒名顶替是一种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不论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学、入职、参军权利,还是被冒名者与冒名者串通进行冒名顶替行为。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应当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学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教学,学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关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冒名顶替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有哪些?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冒名顶替罪就是盗用他人的姓名为自己谋得利益,比如高等教育的入学资格等。冒名顶替罪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冒名顶替最与使用虚假身份证和盗用身份罪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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