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棚户区?

您好,按照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城市棚户区的标准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法律分析】:棚户区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房屋凌乱不齐,斜路、死路,结构简单,抗震、防火、防洪等性能差,居住环境差,居住拥挤,无道路,无绿化等房屋集中的地方。棚户区功能差,环境差,居住拥挤,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一、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二、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等。

2、把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和房屋的新旧程度、装修投入、结构等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三、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有一个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说会有一个上限。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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