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

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的作用:

四种形态涵盖从批评教育到移送司法的广阔地带,需要精准把握好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和工作标准,明确政策界限,区分不同情况,坚持分类处置。

第一种形态以教育警醒为主,第二种形态以轻惩戒为主,这两种形态警示作用大于惩治作用,目的是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第三种形态以重惩戒为主,第四种形态是坚决惩处打击,这两种形态侧重严肃查处问责,惩治作用大于警示作用,体现有腐必惩、有贪必肃。

在实践中,要使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使多数人不犯或少犯错误;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有威慑力,让党员干部真正把组织的纪法监督时刻铭记在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党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监督执纪新理论和新方法,是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继承和创新。

监督执纪的第一种形态是“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内涵是强调“防致病”理念,要求全体党员勇于自我批评、自我监督,

并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强化组织责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远离纪律和规矩“底线”,防止一时迷失,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其内涵是强调“正歪树”理念,对那些自律不严、常态化监督不力而触碰党纪党规“底线”的,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小患酿造成大祸。

第三种形态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治病树”理念,对严重违纪但不足以沦为“阶下囚”的,要不留情面,依纪依规严肃处理,以达到当头棒喝、用猛药、治病救人的目的。

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其内涵是强调“拔烂树”理念,对这类严重腐败分子,除通过纪律处分予以惩戒外,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及时清除党内毒瘤,保持党的健康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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