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是什么意思?

在中国古代的唐律中曾规定了这样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

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

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

扩展资料:

当然解释是根据立法目的、条文语义和规则逻辑扩大或限制刑法条文的适用,但这种扩张或限制应局限于词义的可能含义之内;

类推解释是在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在词义可能包含的含义之外作出的解释。一言以蔽之,当然解释是法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法的创制。以上的定义似乎是清晰的,然而事实上由于当然解释与类推解释在思维方法上的同构性,两种解释方法在实际运用时并不容易区分。

因为“刑法条文的可能含义”“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些本身就是模糊不清的概念。如,发动大型车辆(如挖土机)等方式参与聚众斗殴是否属于“持械”条文可能包含的含义?认为构成“当然解释”的论者认为,大型车辆属于交通工具,即机械的一种,因此将其解释为“持械”属于条文可能包含的含义。

认为构成“类推解释”的论者则会认为,大型车辆与其典型的对象如刀具、棍棒差异明显,即与“械具”的核心词义相差甚远,因此超越了该刑法条文词义的最远射程。

为了辨明各种刑法解释方法,中外刑法学界发展出了多种区别技术,最有影响的是两个基本标准,即“语义最远射程”标准和“国民可预测”标准。所谓“语义最远射程”,意为刑法解释可以超越条文词义的常见范围,但不能越过词语可能包含的含义。

例如,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中“妇女”一词即使达到词义最远射程也不包括“男人”,因此“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男人”如果被解释为强奸罪,就是类推解释。

所谓“国民可预测”,就是指对某个刑法条文的解释没有超出一般公众的心理预期和接受范围。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枪支罪中的“枪支”,其通常含义的核心范围包括各种枪械如手枪、冲锋枪、机关枪等,但不包括机关炮,如果把“机关炮”纳入“枪支”范围之内。

事实上超过了“枪支”的日常含义,但没有超越其词义的可能范围,因为将“机关炮”包含在“枪击”范围内是一般公众可以接受的概念,并不会令人大吃一惊。

刑法解释的正确路径:以械为例

在刑法视野中,刑法解释的边界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无论怎样解释都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所有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最为重要,即根据刑法规范目的解释条文词义。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出现分歧时,就要靠目的解释来引导方向。

然而,单靠目的解释本身也可能出现类推,这就需要使用前文所述的“语义最远射程”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作为检验工具。总之,既不要偏离刑法的规范目的,又必须保证解释范围限定在公众可以预见和接受的范围之内。

按照这一结论,我们可以归纳出一种合理的解释路径:首先将案件事实与最接近的相应罪名的典型行为模式进行比对找出异同,将不同之处与法条用语的可能含义进行对比,查明是否符合规范目的,如不相符,就必须禁止解释;如果符合,还要看是否突破“语义的最远射程”或者国民的预测范围,如果没有,就可以进行当然解释,从而与类推解释得以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从《唐律疏议》中的“举重明轻”谈起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

其含义为:

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入罪:举轻以明重 。

入罪是指加罪於人身上,也就是现在的说法--判人有罪 。

入罪-举轻以明重是说如果假设过失致人於死要处罚,但没有法律规定故意致人於死要处罚,那故意是否就不用被罚,当然不是,过失致人於死都要处罚,故意当然更要处罚。

出罪:举重以明轻 。

出罪是指免罪於人身上,也就是现在的说法--拚人无罪 。

出罪-举重以明轻就是反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但法律上规定不罚,那相同行为较轻的就更不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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