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标准是什么?

共产党员的标准,从党的第一个纲领初步提出,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直到党的十五大党章达到完善,经历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我们党的理论不断成熟和实践的不断丰富,随着党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党员素质的不断提高,随着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党建工作经验的不断积累,党员标准的内容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充实,直至形成一个科学而完整的体系。作为一个科学而完整的体系,党员标准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所构成,即申请入党的条件、党员的基本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这三方面的内容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的各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申请入党的条件,即十五大党章的第一条规定。这一条实际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入党;党员的基本条件,即十五大党章第二条的规定。这条实际上是规定了党员应该是什么样的人;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十五大党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和享有的八项权利。党员的八项义务,从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科学、文化。业务等各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严格而又具体的要求,是党员条件的具体化。党员标准是党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内容是党章第二条“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就是说,第一,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队伍中的一员,而不是其他阶级的成员,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他阶级成员要成为共产党员,必须毫无保留地抛弃非无产阶级意识,自觉站到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来。第二,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队伍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第三,共产党员的觉悟不是空谈,而是要把党纲党章的要求充分体现在自己的言论和行动上,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坚持党员标准,就必须“三位一体”地全面坚持上述规定的内容,任何将这些方面的规定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强调某些方面而否定另外方面的做法,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的做法,都是对党员标准整体内容的贬损和破坏。

三个基本标准:一是“初级阶段”标准。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员标准不宜过高,主张建立“初级阶段”的党员标准。这是一种误解。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而共产党员标准是由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只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没有变,党员标准就不能降低。二是“生产力标准”。有人认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对党员的要求,只要能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发挥作用就行,主张用生产力标准作为党员的惟一标准。这是错误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共产党员应为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做贡献,但党员标准还包括党章对党员规定的各方面具体要求。三是“守法公民”标准。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当前情况下,只要不犯错误不违法,就是合格党员。这种将“守法公民”标准与党员标准混同的观点是错误的。共产党员不仅要遵纪守法,还必须在学习、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失去先进性,混同于普通老百姓,不是合格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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