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坐牢几率大吗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起草、审批与发布、适用与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每一部党内法规都要走完这几项规定动作。以规划与计划为例, 中央公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这实际上是给中央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提供了一个“路线图”和“时间表”。在制定相关的党内法规过程中,根据这部党内“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制定过程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在党内立法过程中,按照分级立法的原则,由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计划,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做出规范,并适时予以公布,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有规可依。此为其一。其二,按照开门立法的原则,鼓励党员甚至党外群众有序参与到党内立法工作中来,鼓励和尊重专家学者对党内立法提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一些党内法规的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可以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做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其三,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整合的原则,将基层一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政策,成熟的并带有普遍适用性的政府上升为党内法规。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党内法规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成为国家法律。 当前,落实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贯彻中央关于新时期正风反腐的新部署新要求,着力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突出问题,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作风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与新形势新任务相比,我们这支队伍在自身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比如,有的人律己不严,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有差距;有的思想僵化、动力不足,干事创业、创新突破能力不足;有的工作散漫、效率不高,业务水平和作风需要加强和改进;有的口气粗、架子大,甚至执纪违纪;有的按惯性思维办事,没有按照深化“三转”的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式;有的好人心理严重,面对说情干扰降低了执行纪律和规矩的标准等。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问题、正视问题、解决问题,全面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能力、作风和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水平,以优良的工作实绩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政治定力要强 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要把对党绝对忠诚、对人民高度负责作为立身之本,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一是必须政治上合格,过得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时刻铭记自己是党的人,把心中有党深深烙在灵魂深处,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始终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一刻也不放松,一刻也不懈怠,绝对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二是必须思想上清醒,有定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乎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要更加冷静清醒、勇于担当,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不是一阵子,而是踩着不变的步伐,坚决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三是必须工作上有为,敢担当。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反腐败斗争是要得罪人的,不得罪腐败分子,就必然有负于党和人民。纪检监察干部绝不能信奉“好人主义”,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措施和成效,体现和检验纪检监察干部的忠诚干净担当。 履职能力要强 纪委是管纪律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和执行党规党纪。管纪律不是只管贪腐,不是只管少数涉嫌违法犯罪的干部,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围绕党章要求全面履职,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水平,特别是要提高落实的能力。 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统筹谋划推进改革发展和从严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亲自抓、主动抓、直接抓、严格抓;各级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党风、反腐败,着力发现和解决纪律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落实“两个为主”,推动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落实“两个全覆盖”,逐步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巡视监督全覆盖。要明确“两个区别开来”,把一些个人腐败的领导干部与广大党员干部区分开来,把个人腐败行为与发展中的集体重大决策区分开来,重点惩治“三种人”。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拔烂树、治病树、扶歪树,保护森林;处理好法律与纪律的关系,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法律前面,促进党员干部以优良的纪律作风履职担责。 工作动力要强 纪检监察干部奋战在反腐倡廉一线,责任重、压力大、付出多,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关心爱护。在选用干部上要坚持正确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群众公认,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担当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要加大轮岗、交流和调整力度,进一步畅通队伍的进出口渠道,使更多优秀人才进得来,让更多纪检干部走出去,努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送得出去、引得进来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提高机关综合服务工作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换位思考,以人为本,雷厉风行,积极为干部职工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为机关高效运转和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要着力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夯实党支部工作基础,健全支部工作制度,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充分发挥机关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从工作上生活上更加关心爱护同志,让干部更有归属感、自豪感和荣誉感。 团队合力要强 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要落脚到反腐倡廉事业这个共同的目标,同心同德、团结干事上来。队伍战斗力的重要基础在于凝聚力,一个优秀的团队,不仅仅是人的集合,更重要的是力量和智慧的凝聚、思想和情感的融合。纪检监察干部分工各有不同,责任有大有小,但都是纪检监察事业这台大机器上不可或缺的部件,哪怕是再小再普通的一颗螺丝钉,如果运转不灵或者相互不协调,都会影响整台机器的运转。要从领导干部做起,带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像爱护眼睛一样珍视队伍团结,共同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把干事创业作为队伍共同意志的交汇点和着力点,形成以干事为基础的思想、行动的团结统一,做到合心、合力、合拍,凝心聚力共同推动工作。 队伍管理要严 纪检监察干部手握监督执纪权,必须始终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以规矩为明镜正衣冠、引纪律为清泉净心神。要以比普通群众、普通党员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身,严守规矩、严明纪律、严管细节。要清醒认识纪律审查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审查纪律就是政治纪律,在严格的程序和纪律约束下开展纪律审查工作,始终做到秉公执纪、公道正派。要把保密纪律这根弦时时绷紧,对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都要严格保密要求,坚决防止打探消息、说情干预、跑风漏气。要强化队伍自身的正风肃纪,对碌碌无为、不敢抓不敢管的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决撤换调整;对履职不力、责任缺失引发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违规私存、隐瞒线索,擅作取舍、选择性办案,甚至胆大妄为,跑风漏气,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决不护短,决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坚决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几率是根据其犯罪性质决定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bai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du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分析: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几率是根据其犯罪性质决定的,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嫌疑人、被告人在之前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之后作出量刑处罚其实获得缓刑的可能性也是比较大的。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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