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试乡试会试殿试顺序

院试、乡试、会试、殿试的顺序由低到高为院试、乡试、会试、殿试。院试,是正式科举考试的最低一级的考试。乡试,是科举才试的第二级才试,习惯称乡试之年为“大比”之年。第三级是科举考试的最高一级考试,分两步进行,先会试后殿试。

科举制度是古代中国及受中国影响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家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

科举从开创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世界上最后一届科举考试结束于1919年的越南阮朝),前后经历一千二百余年。科举制度的主要考试都是定期的举行的。唐朝科举与宋初科举每年举行一次,宋太宗时期改为每一年或二年举行一次科举考试,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改为每三年举行一次科举考试。

科举考试通常分为地方上的乡试、中央的省试与殿试。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中央省试为“省元”,殿试第一名为“状元”。

唐朝科举考试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明算(数学)等多种科目,考试内容有时务策、帖经、杂文等。宋朝科举考试有进士、明经科目,考试内容有帖经、墨义和诗赋,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明清科举改为考八股文。

科举制度是封建时代所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特别是唐宋时期,科举制度之初,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院试是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的一种考试,也叫童试。各地考生在县或府里参加考试,由省里的提督学政主持,考取者称生员,俗称秀才(茂才)或相公。

考试:清由各省学政(清初顺天、江南、浙江称学政,其余称学道;后改以任职者原官的高下,分称学政、学道,雍正时废学道,开始一律称学政)主持的考试。经府试录取的童生可参加。因为学政称提督学院,故名院试,又沿袭旧名学道,亦称道试。报名等手续与府县试略同。学政于驻在地(一般为省城,亦有例外者,如顺天学政驻通州)考试就近的府、县。余各府,则依次分期案临考试。正场一场,复试一场。揭晓称“出案”。录取者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入学”,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

院试是为了取得参加正式科举考试的资格先要参加的一种考试,童试之一。各地考生在县或府里参加考试,由省里的提督学政主持,考取者称生员,俗称秀才(茂才)或相公。

三年之内两次,院考两场,考试内容与府,县考大致相同。

评卷由五百里外较远的书院山长或幕友当任。第一场录取人数,为当取秀才名额之一倍,用圆圈揭晓,写坐号,不写姓名,称之「草案」。第二场覆试后,拆弥封,写姓名,通过院试的童生都被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算是有了「功名」。进入士大夫阶层;有免除差徭,见知县不跪、不能随便用刑等特权。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禀生”,由公家按月发给粮食;其次称“增生”,不供给粮食,“禀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是“附生”,即才入学的附学生员。

县考,府考,院考三次末场,均为案首,俗称「小三元」。

乾隆年间,为防止保结廪生徇情受贿,与考生共同作弊,增加「派保」。府考后将录取考生名册,按五人一组,分配给若干派保廪生,先期公告,考生必须先请认保廪生,再请派保廪生,有认保派保双重保险,至院考才给准考。学政点名,认保派保廪生均在旁监视,遇考生有疑问者,随即查究或扣考,重则枷示。(派保公告

院考由「学政」主持。学政由皇帝钦派翰林充任,每省一人,三年一任,学政考文童兼考武童,故加提督衔,全部官衔「钦命提督某省学政」,身份等同钦差,舆巡抚平行,三品以上官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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