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领养孩子

领养孩子一般有以下的三个步骤,具体如下:1、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审查。主要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收养目的进行审查;3、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通常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领养孩子:

1、领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达成领养协议;

2、达成协议后,应当去民政部门办理领养登记,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拿到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后,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将孩子的户口登记于领养人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领养孩子流程如下:

1、收养人到儿童收养办提出收养申请。

2、收养办根据收养申请选择被送养对象。

3、收养办为被送养人做查找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告。

办理收养手续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收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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