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追诉时效

治安案件 追诉时效 是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期限,从治安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一般是六个月;如果治安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但是治安违法行为如果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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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受案”是发现的标志也是启动追究治安违法责任的法定程序,只有受案才能对行为实际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即便是询问了笔录材料,并未受理为治安案件,也不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未受案表明办案机关并未明确该案是否属于应当追究治安违法行为,那么追究时效并未中断。刑事案件撤销后如果超过六个月仍然未受理为治安案件,那么,可以认为追究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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