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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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受案”是发现的标志也是启动追究治安违法责任的法定程序,只有受案才能对行为实际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即便是询问了笔录材料,并未受理为治安案件,也不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未受案表明办案机关并未明确该案是否属于应当追究治安违法行为,那么追究时效并未中断。刑事案件撤销后如果超过六个月仍然未受理为治安案件,那么,可以认为追究时效已过。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民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