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戒免指的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失职失责情节较轻需要诫勉的党员领导干部。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须由市纪委执纪审查专题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的,必要时需向市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谈话地点:
诫勉谈话应当在市纪委专门谈话场所进行,承办部门要落实对诫勉谈话对象的安全保障措施,妥善安排谈话时间,把握谈话节奏,全程录音录像,确保不发生安全问题。
扩展资料:
诫勉谈话步骤:
市纪委机关承办部门应当在诫勉谈话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谈话人向诫勉谈话对象说明谈话事由,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谈话有关要求;
(二)诫勉谈话对象对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必要时应提供有关材料;
(三)诫勉谈话对象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谈话人对诫勉谈话的要求、诫勉谈话对象的说明及表态等情况,做好诫勉谈话记录,经诫勉谈话对象本人核对后签名(可以不捺手印)。
诫勉谈话结束后,诫勉谈话对象就谈话涉及的问题要形成书面说明和检讨,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承办部门。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写入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和检讨需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诫勉谈话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谈话内容、所作书面材料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径送市纪委相关承办部门。
市纪委机关承办部门收到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和检讨后,填写《诫勉谈话办结呈批表》,附诫勉谈话记录、书面说明和检讨等材料,呈报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办结。
诫勉谈话办结后,市纪委机关承办部门将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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